万安法院发布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(二)
2023年8月份,被告人郭某(在校学生)因缺钱产生通过卡■★★◆◆“跑分◆■★◆■”来赚钱的想法,经微信好友介绍,联系到收购银行卡的上线,并根据上线的安排到赣州市乘坐火车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★◆■■◆。2023年8月15日至17日,郭某与上线安排的陌生男子见面后◆◆★■,就将自己的手机、身份证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陌生男子操作,上线给郭某提供了食宿费和路费约900元。8月17日,郭某的银行卡收到一笔涉诈资金11万元◆◆,陌生男子带郭某去了当地两家邮政储蓄银行,郭某先后在两个银行柜台取现25000元和85000元,并全部交给陌生男子,陌生男子给了郭某1000元现金作为报酬■■◆★■◆。
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反诈,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◆◆★★◆,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火墙■◆■★★,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态势,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、引领作用◆★★◆★■,万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防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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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类案件在涉“两卡”类掩饰★★★★★■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占比较大■◆★,被告人往往为蝇头小利所惑,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罪恶帮凶,为他人提供银行卡、手机银行等帮助★■■■,取现交给上游犯罪分子★★◆◆◆,使电诈分子顺利将赃款分流转移■◆■◆,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查办此类案件◆■■◆,造成广大受害群众财产损失无法追回。
对涉案在校学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,对涉案在校学生,且参与时间较短■★■■■、作用较小、积极认罪悔罪的◆★,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、社会阅历、主观恶性等,依法从宽处理。
本案由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,被告人郭某未提出上诉■◆■★◆■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,而帮助予以转移,情节严重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★★,予以从宽处理◆■★◆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郭某以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◆■■■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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